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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培训——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主体性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9-20 作者:池老师 浏览量:1342次

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主体性问题研究

2018083015:32 来源:《职教论坛》 作者:周小援 字号

关键词:社区教育;居民参与;角色转变;主体性问题

  作者简介:周小援(1992- ),女,四川泸州人,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区教育,公共政策。

  内容提要:社区居民是社区教育主体,居民参与社区教育是居民主体性的本质体现。但目前的社区教育实践和学术研究,都缺乏对居民参与的主体性问题的重视。从主体性理论视角分析居民参与社区教育,有其主体性的内在逻辑,在社区教育实践中体现居民的主体性特征。主体性理论维度揭示出居民在社区教育中应有的主体地位、参与权利和主体责任。因此,居民在社区教育中应调整参与角色,由一般性的参与者转变为社区教育的建设者、合作者和评价者。政府应推进社区教育主体间相互作用和制衡的合作机制,实现居民在社区教育的主体价值。

  关 键 词:社区教育 居民参与 角色转变 主体性问题

  标题注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当代中国社区教育学术思想史研究(1986-2016)”(编号:16YJA880032),主持人:邵晓枫。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30-0068-05

  一、研究背景

  社区教育是在一定的范围内,面向全社区居民所开展的教育和学习活动的过程,旨在促进居民生活质量和生命价值的提升,促进社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简单地说,社区教育是一种群众性、生活性的教育[1]。因此,社区居民是社区教育主体,居民参与社区教育是居民主体性的本质体现。但目前的社区教育实践和学术研究,都缺乏对居民参与主体性问题的重视。从实践的主体来看,基层政府大都把社区教育作为上级指派的任务完成,只是把居民作为教育的对象,并未把居民放到一个参与主体的位置,居民参与社区教育明显动力不足。从学术研究的关注焦点来看,大多文献关注社区教育中居民参与率低和参与人群不均问题,而对于居民参与主体性问题的研究较少。孙平从参与式发展理念视角,提出社区教育主体不是单一的,应该是多元的,涉及了社区居民参与主体问题[2]。邵晓枫比较明确地提出居民在社区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指出社区居民与政府是平等的参与主体[3]。因此本文研究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主体性问题,则是试图从理论上深化对社区教育中居民参与主体的认识。

  主体性是指人对实践活动客体的主导地位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能动性,其基本表现就是人在活动过程中的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主体性研究的根本依据就是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不仅从实践角度理解人的主体性,而且从更深层次阐述了人应该是实践主体、价值主体、社会主体这三者的统一。本文采用学者骆郁廷主体性理论的三个维度的研究框架[4],从哲学的角度思考居民参与社区教育主体性问题。

  实践维度揭示实践过程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居民是社区教育实践主体。这是质的规定性。但现实问题是,居民是否意识到自身在社区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价值维度揭示需要和满足的关系,居民是社区教育价值主体。这是指居民在社区教育中要满足自身的需求,实现自身的价值。但现实问题是居民如何获得实现自身价值的权利。社会维度揭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居民是社区教育重要的社会利益主体。居民如何介入社会并获得自身利益,这就涉及到居民是否具有参与能力并承担起主体责任的问题。

  二、居民参与社区教育主体性内在逻辑

  (一)居民需求

  居民的价值主体性,就是强调居民在社区教育实践过程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各层次的需要而实现自我的价值属性。简单地说,居民参与社区教育是发展其主体性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带来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又带来居民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所激发,其对社区教育需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文化需求。居民在参与社区教育过程中,会增加自我价值感和社会归属感,需要“社区认同”。随着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社区文化需要解决均等化、特色化、社会化的问题,居民需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二是教育需求。社区教育涉及广泛,包括老年教育、留守儿童教育、新生代农民工教育、新市民教育等方面,需要公民素养教育、修身养性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三是治理需求。社区治理的核心要求就是让更多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中来,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必将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突破把政府看作社会管理唯一的主体观念,推进民主化进程,这样社区教育的决策才会真正体现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二)居民权利

  主体性理论强调,人离开权利谈需求,就会脱离应有的保障,流于形式,最终会失去价值意义,所以在社区教育中保障居民的权利是社区教育持续发展的基础。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分为两类:接受权和行为权。享有接受权是有资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种方式受到对待的权利,享有行为权是指有资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种方式去做某事的权利[5]。我国公民在教育中享有的“接受权”和“行为权”分别表现为“受教育权”和“学习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障其权益实现,通过教育使人得以全面发展的基本权利[6]。保障社区居民的受教育权体现在:居民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机会获得权和受教育条件获得权。居民受教育平等权是指每一个居民在社区教育中都依法获得公平受教育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可见,在社区教育中,无论何种群体,包括弱势群体、残疾人群体等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机会获得权,是指社区居民有权利参与社区教育相关部门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成为我国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条件获得权,是指社区居民有请求国家提供完善的社区教育公共设施、充足的资金保障、良好的师资力量、必要的教育资助和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等方面的权利。受教育条件的获得权是受教育者主要的一项权利,是受教育者行使受教育权的物质保障请求权。受教育者只有享有了受教育条件的获得权,才能保障其受教育权的顺利行使[6]。

“学习权”,简单说就是公民自主性地获取知识以满足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学习权学说把学习的自主选择确立为基本立场,强调国家有义务为此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这是公民享有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的标志[7]。例如成都市在2016年颁发的《成都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表明,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加社区教育活动,保障社区居民的学习权利。在社区教育中,居民的“学习权”表现为居民的自主选择权、自我发展权。自主选择权是指社区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意愿自主的在选择什么时候、什么地点、接受何种形式的社区教育。自我发展权是指居民可以为了自身发展而选择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社区教育中对居民“学习权”的保障,表明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居民在社区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和主体精神的发挥,也表明我国正在向建立学习型社会、终身教育体系的方向迈进。

(三)政策规定

  多年来我国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社区教育发展的政策,政府的重要政策都对居民参与社区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2004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形成“党政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2016年出台的《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中,又再次提出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市场有效介入、群众广泛参与社区教育协同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社区教育政策规定中,政府都是把“居民参与”作为构成社区教育管理体制或治理体制中的重要主体部分提出。尽管目前在政策实施中基本上还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本位体制,但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主体实践已经具有了政策依据。

  三、居民参与社区教育主体性特征

  居民参与社区教育首先应具有主体意识,居民的主体意识集中表现在要意识到自身的主体地位,否则不可能成为主体[8]。就是说,居民是作为一个由独立意识和独立的政治权利主体参与到社区教育中的。因此,居民的主体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观念。公民的核心意识就是平等意识。在社区教育中,居民应当意识到自身是社区教育主体,与其他主体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获得应有的社会资源和共同利益。脱离了居民这一主体,社区教育就失去了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必须把社区居民放在一个与自己平等的主体位置,尊重和平等地对待居民的主体地位,这样才能够激发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参与意识。参与意识是居民以参与主体的身份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教育活动和过程的思想认识。这种参与意味着居民对社区教育的责任分担和利益共享。目前,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教育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广度上参与率低,二是深度上参与程度低。究其原因,还是缺乏居民参与的主体地位的认识,居民缺少对社区参与的归属感,因此影响其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参与的核心是权利的再分配,既要把政府独享的权利分配给居民。这就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和居民的权利,以制度的规定为居民参与社区教育提供保障[3]。培养居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是目前推进社区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社区教育还应发挥居民“自组织”的作用,形成居民以需求为导向的自主性学习模式。

  主体责任。这里所谓居民主体责任是指与权利相适应的参与社区教育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在政府有关教育部门主导下贯彻社区教育政策,落实教育机构社区教育的工作部署,执行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各项制度,开展和参与社区教育活动,发挥居民在贯彻社区教育政策和工作实施中的监督作用。如何体现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当前研究者正在关注的问题。有学者提出要采取保障居民对社区教育深度参与的措施,首先要有居民“责任人”,让有威望者或“自组织”代表居民意愿和利益,参与有关社区教育重大决策和规划的制定,使居民成为社区教育活动开展和评价的主体。

  参与权利。公民权利由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构成。社区教育是一种社会教育,居民接受社区教育和参与社区教育都是一种社会权利。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主体责任与权利是相一致的,居民的权利意识,实质是居民的主体意识在社区教育中的反映。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权利主要有:一是知情权,即知悉和了解社区教育相关信息的权利。知悉涉及社区教育的有关法规政策、政府部门有关的工作部署和活动安排,了解社区教育资源和课程,以及居民自身的教育需求。二是参与权,即依据法规参与社区教育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管理,是实现社区自治的重要内容,这将促使有关政府部门的社区教育工作安排在最大程度上反映民意,汇聚民智。三是表达权,即依据法规对社区教育工作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愿,参与社区教育工作评估并表达评价意见。保障表达权是实现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前提。四是监督权,即居民依据法规监督政府有关机构工作和公务人员活动的权利。居民可通过制度性渠道对社区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检举其工作人员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参与能力。参与能力是居民参与社区教育主体性的重要特征,因为居民的主体意识有赖于参与能力来体现。社区教育中的居民参与能力是指社区居民作为社区教育发展的重要主体,通过参与制定社区教育政策,组织和参与社区教育活动、社区教育管理过程中,来实现自我发展的能力,它直接影响到社区教育的成效。在社区教育中,影响居民参与度的因素,体现在居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从参与的广度而言,更多的需要居民的认知能力和学习能力;从参与的深度而言,更多的需要居民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管理能力。居民在社区教育实践过程中的认知能力和学习能力,集中体现在自主性特征,即独立意识、自我管理和自主学习。而参政议政和民主管理能力则体现出创新性特征,即参与意识、进取精神和创造能力。目前,当社区教育的参与度上升到一定程度后就会止步不前,究其原因往往是人们忽视了社区居民参与能力对参与度的影响[9]。

  四、居民参与社区教育主体角色调整

  在社会中,“角色”是指与社会地位相一致的社会限度的特征和期望的集合体。在社区教育中,居民的角色是在社区教育中所处的地位、履行的职责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10]。在社区治理中社区教育主体是多元的,政府和居民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主体间关系。因此,居民在社区教育中应调整现在自身的参与角色,依据居民权利发挥应有的主体作用,而政府由社区教育中的包办式角色和行为转变为主导性角色,有利于政府和居民在社区教育中主体角色的重新定位。所以有必要基于主体性理论维度,对居民主体角色调整进行思考。

(一)由受益者到建设者

  社区发展是社会共建的成果。居民权利享有社区教育的基本公共设施,享有社区教育文化生活,享有社区教育提供的公共服务,是主要的“受益者”。然而随着社区教育发展越来越不能够满足居民需求,居民的主体意识在社区教育实践中越来越凸显出来,其重要标志是居民正在由单方面的“受益者”向共同建设者的角色转变。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思想从来是把实践作为考察人的主体性的前提,而社区教育中的居民主体性特征则是在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能动性。在社区教育发展中,在管理体系建设、教育规划建设、教育资源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活动开展和自组织管理等方面,居民都可以直接参与建设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居民在社区教育建设中能够充分展现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因此,政府主体也应做好从公共产品供给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换,为居民发挥主体性作用提供制度性保障,一是加强公民教育,教育居民不仅有公民素养,更要践行公民行动,在实践中提高主体意识,成为社区教育中有思想有行动的建设者;二是培养居民建设的本领,在实践中增强自身参与能力,成为社区教育有力量的建设者。

  (二)由协作者到合作者

  目前我国社区教育政策执行机构基本上由各级政府及主管的教育部门构成。这种高度单一化的主体体制存在明显的行政化路径依赖,采取自上而下的传统管理模式,其社区教育的驱动力来自“上级任务”而不是“居民需求”,居民仅仅是社区教育的“配合者”或者是“协作者”。依据主体性理论认识,在社区教育实践中,居民既是实践主体,更是价值主体,价值主体涉及需求与满足的关系。当居民感受到当前的社区教育不能满足自身需求时,往往表现出两个方面的状态:一是居民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利益博弈中,在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则采取“反对”和敷衍的消极行为;二是居民依据主体权利表达出自身的需求意愿,期望参与到社区教育实践中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

  因此,居民应当由社区教育的协作者转变为合作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居民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参与能力。随着城乡社会结构日趋多元,居民利益诉求日益强烈,政府应构建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权力向度,推进社区教育主体间相互作用和制衡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中的政府职能是引导而不是控制,通过引导性制度的供给,激发居民主体的活力。重视建立多元主体合作机制,通过协商、合作、联盟等制度性安排,进行各主体协商合作的社区教育管理。建立“上下互动”的行政运行机制,弱化社区教育管理行政化倾向。现阶段重点推进居民参与机制,促进社区教育政策执行由任务驱动转向需求驱动。

  (三)由参与者到评价者

  主体性理论的社会维度强调,不仅要注重个人的主体性,更要注重人民群众的主体性。2010年国务院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提出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标志着我国社区教育开始从试验区逐步向城乡全面开展,同时意味着有更多居民群众参与到社区教育之中。政府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社区教育中居民的参与率,部署的各项社区教育活动都有参与人数的要求。但是,据学者近年来的调查,目前在我国参与社区教育的比例以及广泛程度都还较低[3],相当部分居民属于被动参与或表层参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部门往往重视居民参与度,但忽略满意度,社区教育缺乏实效性。

  因此,社区居民不仅要做社区教育活动的参与者,更要做社区教育成效的评价者。其主要职责:一是对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现状进行评价,包括居民的学习效果评价、参与能力评价和责任意识评价。二是对政府及教育机构实施社区教育工作状况进行评价,包括对政策执行成效、政府主体责任和公务人员行为的评价。社区居民应是社区教育评价的重要主体,可与社区教育委员会一起建立合作评估机制,成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让居民拥有评价权力。把居民评价纳入社区教育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增强居民主体的参与影响力,促进居民主体深度参与社区教育。

  参考文献:

  [1]陈乃林.人本社区教育:命题的提出与实践意义[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1(4):22-26.

  [2]孙平.参与式发展:社区教育发展的新视点[J].高教探索,2014(3):149-153.

  [3]邵晓枫,罗志强.我国社区教育中居民参与的几个主要问题[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7(3):67-76.

  [4]骆郁廷.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的三个维度[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1):5-10.

  [5]朱鸿章.社区教育政策与公民学习权保障的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2:16.

  [6]孙丽萍.宪法视域下公民受教育权保障[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0:12-13.

  [7]彭刚.论终身教育公民学习权的实现[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6(1-):27-32.

  [8]姜勇.公民的主体意识[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91-94.

  [9]吕欢美.提升社区教育中居民参与能力的策略探析[J].成人教育,2013(1):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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