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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宣讲稿
发布时间:2012-06-07 作者:赵家祥 浏览量:848次

1 何谓继承,什么是继承法?

人生在世,有生有死,生时自己享有财产,死后自然应继承给后代子孙,因此,继承是一项基本的民法制度,指将死者(即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基本准则,是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继承法有关内容作了解释和补充,这两个法律文件构成处理继承法问题的基本法律依据。

2、什么是遗产,如何界定其范围?

继承是遗产继承,那么,何谓遗产呢?一般来说,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必须是合法财产。

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在我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3、什么是法定继承,继承人如何确定?

在继承开始时,首先需要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如果是遗嘱继承,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在继承时,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称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也就是说,法定继承意味着遗产如何分法律说了算,而在遗嘱继承中,遗产如何分是被继承通过遗嘱说了算。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能对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的范围,在法律所规定的这个范围中的人即为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配偶。配偶包括经确认有效的事实婚姻中的配偶;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或新婚不久一方死亡其存活的配偶;感情不和一审法院已判决离婚,在上诉期间一方死亡其存活的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还包括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夫妻一方死亡后,应当如何对死者的财产进行继承?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一方死亡,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当配偶一方死亡时,首先应确定出遗产的范围,然后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5、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婚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非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继承法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6、法定继承人如何按顺序继承遗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般来说,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我国《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一方发生死亡需要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财产是共有的,那么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必需先把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分割出去,剩下的部分才叫遗产,才能进行继承。

另外,为了鼓励丧偶儿媳、女婿积极抚养公公婆婆、岳父岳母,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在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权优先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均已死亡或他们放弃了继承权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

根据我国法律,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财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

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的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多。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数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7、继承从何时开始?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中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即意味着继承的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两种: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者是指一般的死亡,后者主要指因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以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8、有价证券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按《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因此有价证券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9、公民死亡后同时留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如何处理?

按《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应首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10、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谁行使?

按《继承法》第六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11、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2、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按《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13、代位继承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按《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被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4、遗产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应如何分配?

按《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5、公民是否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按《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16、遗嘱有几种形式?

按《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17、对于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按《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8、哪些遗嘱属无效遗嘱?

按《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9、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是否还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按《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继产。

20、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按《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1、继承人应在何时提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按《意见》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2、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按《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3、遗产分割时是否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按《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4、受遗赠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按《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二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5、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的,是否丧失其继承权?

按《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6、如何书写遗嘱?

1)自书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之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2)代书遗嘱

在本人不识字、或无能力书写、或不愿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写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27、什么情况下,立遗嘱要有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邀请见证遗嘱的自然人,或者说是遗嘱人立遗嘱的证明人。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因为这三种形式的遗嘱相对来说,其准确性、可靠性不及自书、公正遗嘱,由见证人见证,可防止遗嘱被伪造、篡改,有助于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只有一个或没有见证人的遗嘱无效。

其中,受遗嘱人委托,将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记录下来,并保证准确无误的见证人,又称代书人。

见证人、代书人在见证了公民立遗嘱的过程之后,必须在书面遗嘱上亲笔签名,不会写字的按指印,并注明年、月、日、时及地点。在录音遗嘱中须讲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单位、与遗嘱人关系等,或在以后的书面证明中证明上述内容。在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中,应做必要的纪录;未及纪录的,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要求见证人要如实转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因私利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动。

28、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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