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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检测制度
发布时间:2010-10-21 作者:李祥 浏览量:210次

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目前,通过农业部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已达238家,全国省、市、县农业部门已经建立检测机构1100多家,检测内容基本涵盖了主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环境等相关领域,拥有各类检测技术人员近2万名。

抽查检测规则  第一,抽查检测应当遵循下列规则:委托符合该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二,关于复检的程序。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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